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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三被告人获刑

时间:2012-04-01 14:1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郭某有期徒刑三年,郭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小学文化,曾系煤矿的爆破员,在打工的两个煤矿期间,将煤矿放炮剩下的雷管和炸药存放于家中,伺机卖给他人。2011年5月,被告人郭某开办的某沙场手续过期,开不了炸药,便于张某联系购买雷管、炸药。后被告人郭某叫上儿子郭小某(另一被告人)驾驶面包车到张某家中,以364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1000枚雷管、48公斤炸药。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郭某住处查获其用剩下的雷管390枚、炸药19.3公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郭小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雷管1000枚、炸药48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郭某系主犯,郭小某系从犯。被告人郭某、郭小某虽然无合法的手续,但其购买爆炸物品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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