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就著作权法草案的部分条款召开记者通气会。在通气会上,谷建芬、刘欢、小柯等众多知名音乐纷纷炮轰著作权法草案。著名歌手刘欢更称,如果著作权法草案通过,将彻底扼杀音乐人创作的积极性,届时,各种低劣的音乐充斥国内音乐市场,国内流行音乐可能因此被日韩占领,这将对中国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
通气会开始前半小时,现场已云集了大批记者。曾先后推出了叶蓓、老狼、朴树等歌手的前太合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面色严肃,“主要是出于对音乐行业的忧心。”在记者问及召开通气会的原因时,宋柯如是回答。
据宋柯介绍,在著作权法草案征集意见期间,他们便着手向众多歌手和唱片公司收集意见和建议,其中主要是对著作权法草案的46、48、60、69、70等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由唱工委进行总结后,他们将把这份总结递交至修法机构。
对于相关部门“新法的相关规定更利于传播”、“新法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垄断”的说法,宋柯则提出了质疑。“参与新法修订的人是否对音乐产业链的整体状况了解,是否对音乐内容产业的运营规律有起码的了解,是否了解超强渠道方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下的蛮横和无理。”
“新的著作权法通过以后,谁将是最大的受益者,反正不会是我们这些音乐人。”曾创作出《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妈妈的吻》、《小螺号》的著名词曲家付林直接表达他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不满。“目前国家在提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好的法律对音乐界很重要,这就好比上了一辆豪华车,不能等我们上了车才告诉我们路还没修好。”
刘欢则对著作权法草案的第46条表示不解,在他看来,按照著作权法草案,原创者基本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三个月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原创者的作品,“原创者的作品别人可不可以使用,在什么场合使用,我们是不是应该享有最基本的支配权,我们原创者的尊严又在哪里。”
“如果著作权法草案通过,将彻底扼杀音乐人创作的积极性,届时,各种低劣的音乐充斥国内音乐市场,国内流行音乐可能因此被日韩占领,这将对中国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刘欢说。
而曾创作出《年轻的朋友来相会》、《绿叶对根的情意》、《烛光里的妈妈》等经典作品的著名作曲家谷建芬的话则让不少人唏嘘。“著作权问题在我有生之年看来已经很难解决了,我只希望不要让那些年轻的音乐人因为这个问题失去对这个行业的希望,看不到这个行业的未来。”
据参会的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岌岌可危似乎都无力描述如今的音乐行业真实现状。被网络盗版音乐打击得严重萎缩的音乐内容产业,依靠每年不到8个亿的产值,支撑着超过300个亿的无线市场和网络音乐市场,支撑着产国上千亿的卡拉ok市场。而音乐版权人所获得的收益却不足整个音乐产业收益的2%。
整个音乐内容从业人员萎缩到比不上任何一家大型网络公司的规模,而在如此不公平的弱势版权方与超级强势渠道方的关系基础上,著作权法草案还在进一步剥夺权利人的基本权益,进一步扶植早已经很强大的网络公司,不得不让整个音乐创作产业的人思虑音乐行业将怎样活下去。
“我知道很多网络公司希望通过法律把自身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免去,但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音乐死了,他们还怎么继续赚钱?”刘欢说。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今天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对于此次修改草案中争议较多的是第46条,王志成表示,第46条应该跟修改草案中的第48条结合起来看,“46不只是限定了3个月,还提到了48条,而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都作了规定,联系起来看应该就能理解,并不会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王志成认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对于另一个极具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许多人认为,这个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甚至鼓励网络盗版侵权。
王志成认为著作权法草案并不存在“鼓励侵权”。
“这涉及到‘避风港原则’(即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和‘红旗原则’(即对于没有版权证明就允许上传的作品,服务商应承担‘应当知道’的侵权责任),并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不承担责任。”王志成说,“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讲得很清楚——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现在有一种情况,技术服务商往往也参与一些内容的编制、策划或内容提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他是不是纯粹地从技术角度提供服务,如果只提供技术服务,那么就要按照‘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处理,如果除技术之外还从内容的角度进行了服务,那么则必须承担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