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黎庆洪等涉黑案”因为“律师能否微博直播庭审”而受到公众关注。作为受托律师,在庭审中一边进行辩护,一边进行直播,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庭规则?赞成者认为,律师进行直播是基于公民自身应有的表达自由权,有利于信息的透明公开,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反对者认为,律师不能成为庭审直播的主体,因为这样做有可能导致滥用舆论影响审判。
根据我国《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旁听人员、新闻记者、律师等诉讼参加人,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微博这种新型自媒体,如果严格遵照以上规定的话,难以将微博划定在以上任何一种规定范围之内。因为微博即不属于录音、录像,也不是摄影的范围,既然在庭审过程中发微博不违反以上规定,那么律师进行微博直播是否就可以被允许呢?
一般认为,微博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有着当场即时发布的特点,与录音、录像和摄影都属于同一类技术手段,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案件庭审都应该公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过程中任何信息都要公开。例如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在报道庭审内容时,涉及到当事人基本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相关内容时,一般是不允许公开的。而微博这种新兴的公众信息传播方式,与传统的记录与传播手段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对于这种方式的传播,也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法院会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全部向社会进行公开,这样可以让公众更好进行监督,防止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暗箱操作,从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但是,公开审判和公开审理不是一回事,虽然原则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公开进行,但是出于对特殊群体利益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都不能公开。
律师作为职业的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用微博对外界发布庭审过程,实际就是擅自传播庭审信息,如果这些庭审案件的内容恰好又是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公开审理的,那么律师不仅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是违法行为。
一旦庭审内容流向社会,对于涉案的特殊群体而言,他们的权益将受到侵犯;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对于律师是否可以用微博对庭审内容进行直播,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不能认为只要是庭审的案件,所有的过程都应该是公开的,庭审中的一举一动都可以被庭外公众所知晓,这其实是将公开审判直接等同了公开审理,反而会对司法制度产生干扰。
律师在庭审中一般都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代表着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难免会从己方立场出发。因此,律师在庭审内容信息的发布上是无法真正达到客观真实的。律师通过微博这种公众信息传播平台进行“庭审直播”,势必会对公众造成倾向性影响,公众可能会将律师发布的信息误认为法庭意见。
即使律师在直播过程中没有发表任何主观评价,只发布客观的事实信息,还是会对公众舆论造成一定引导,因为公众无法通过微博的只言片语了解案情的全部。微博直播的行为很可能会变成律师变相操纵舆论进行口水大战,不仅不利于推动司法公开公正,甚至会影响到审判的正常有序进行。
这种不可能客观的“直播”会让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关注的事件表现出要么很强烈的“民愤”,要么很强烈的“民怜”,无论是哪种情况出现,铺天盖地的舆论都会给正在进行的审判增加压力,很可能导致“舆论审判”,使得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不能实现。
从当事人双方利益来说,他们雇佣受托律师是为了自身案件利益,而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律师忙于发微博,为当事人的辩护是否能真正做到尽职?此外,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活动不仅涉及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还会有许多其他诉讼参加人,比如出庭证人、受害人等。对于庭审中出现的其他诉讼参加人,比如出庭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不一定希望将自身信息公之于庭外所有公众等,都不适合公开。
所以,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审内容进行微博直播,不仅会造成自己本职工作的疏忽,也不利于公众舆论的正确引导,甚至与司法公正透明愿望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