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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解读校车安全条例四大疑问

时间:2012-04-26 10:2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国务院法制办:初中生不一定使用专用校车


  日前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校车安全与发展开出“治病良方”。昨天(25日),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该条例。赵晓光表示,初中生未必使用专用校车,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并非推卸责任。

 

□问题1


 

初中生未必乘专用校车


  【条例】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问:条例中提到“专用校车”,是否还有非专用校车?

  回应:赵晓光表示,根据条例规定,校车服务的对象是初中生和小学生,小学生要使用专用校车、幼儿园要使用专用校车,这就意味着初中生未必使用专用校车。其他符合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的车,可以作为初中生校车使用。初中生的年龄特点、体征以及身心健康和自我保护意识甚至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强,他们能够独立地、安全地乘坐车辆,因此,初中生校车可以和普通用车一样。

  专用校车是指小学生和幼儿使用的校车,各种车辆的标准要求与普通车都不一样,包括座椅的要求、必须有安全带的要求,以及座椅大小、高矮,门高低宽窄的要求,这种车生产出来就是为了作为校车使用的,所以称为专用校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实存在非专用的校车。在过渡期结束后,拿非专用校车接小学生是绝对不允许的。

 

□问题2


 

校车过渡期绝非“无期限”


  【条例】

  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问:“过渡期”会不会变成“无限期”?

  回应:赵晓光表示,规定过渡期主要是考虑到,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筹集购买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由省级政府规定过渡期的期限比较符合实际。

  但“过渡期”不会成为“无限期”。过渡期限可能长一些,也可能短一些,但不可能规定一个“无限期”的期限,这是制度性约束。各省份的过渡期限必然有比较,互相促进。最重要的是相信政府在这样重大的民生问题上,绝对不会推诿责任,社会舆论及群众会给予有效监督。

 

□问题3


 

民办校公办校校车政策一致


  问:民办学校能不能享受到国家对校车服务的支持政策?

  回应:赵晓光表示,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车这方面也会同样的对待,不会有什么区别和差别。

 

□问题4


 

条例暂不考虑进一步细化


  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了,相关部门会否出台实施细则?

  回应:赵晓光表示,该条例只是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做统一规定,有些具体制度还需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各地具体做法、要求不完全一样,会有差异。所以,在全国来讲,暂时还没有考虑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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