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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草案从四个细节修补程序

时间:2012-04-26 10:3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从四个细节修补程序


  今天(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的基础上,二审稿对一些诉讼程序“精心修改”,再作细化。

 

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的除外


  对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实行“先行调解”,这是好事,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调解成功后,当事人更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于草案一审稿新增的“先行调解”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赞不绝口”。

  但是,仔细研读法律条文后,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仅规定先行调解还不够,调解能否进行还得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草案二审稿对上述意见作出回应,增加规定:“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不得强行调解,能否先行调解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1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标的额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这是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所作的修改。

  这个修改也是对争议的一种回应。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设立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可以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但是,不宜规定5000元这个绝对数,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一个相对数;有的委员则认为,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坦言,目前,我国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适用城乡居民的相对数额较为困难,根据各地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情况,确定额度“1万元”比较合适。

 

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上诉了,二审怎么审理,当事人最为关心。”有常委会委员说,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一审稿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是未经开庭书面裁定的,对这个问题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李适时表示,二审稿对这一细节又作了细化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也有例外情况,“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申请再审期限理由,“一减二增”


  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相比,二审稿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一减二增”的修改。

  “减”的是,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内”改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话,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样可以避免申请再审期限过长,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增”的是再审事由和提出时间。即二审稿采纳各方意见,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另外,将原来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改为“六个月内提出”,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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