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没偷到钱也要严惩 甘肃批捕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嫌犯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入户盗窃但未窃得任何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这是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兰州城关区检察院依法批捕首例入户盗窃未遂的犯罪嫌疑人。
记者从兰州城关区检察院了解到,2012年4月2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事先踩点,后于当日21时许窜至兰州城关区深沟子75号,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刘某某住所房间门撬开,杨某某进入房间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邻居发现并抓获,抓获时房主并无财产损失。
据兰州城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入户实施盗窃时虽未窃得任何财物,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仍构成盗窃罪。原“入户盗窃”作为盗窃案件中的一种情形,需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即使盗窃金额或盗窃未遂的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或次数未达到三次,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介绍,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区分了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修改了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诸多不足,尤其是取消了入户盗窃罪的数额和次数限制,进一步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入户盗窃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时定罪难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根据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入户欲实施盗窃的事实存在并得到证实,虽盗窃为零数额,但其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兰州城关区检察院遂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