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乡村民郭长文已经75岁,本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可是他却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死他人获刑。2012年5月3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郭长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691.71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郭长文与本村村民刘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害人刘某某在郭长文家门前的路上用脚锛将郭长文殴打致轻伤。2011年11月10日18时左右,刘某某与郭长文在郭长文家门前,二人又发生口角,刘某某到郭长文家院里拿郭长文家的杨树棍打郭长文,郭长文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刺刘某某的胸部,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郭长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郭长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的前因上有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郭长文应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