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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法不让“霸王条款”横行

时间:2012-05-14 10:2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损坏或丢失由车主承担责任”等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均属违法行为,并且拿格式合同当免责挡箭牌、提供“霸王条款”的一方将被处罚款5万元。

六类合同需备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合同已经成了人们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大量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也让很多消费者有苦难言。深圳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六类合同,要求提供方在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据介绍,需要报备的这六类合同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

不得单方面免责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等不公平的消费格式条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条例出台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四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当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霸王条款”违法

  “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也是消费者最常遇到的霸王合同格式条款,令人愤怒又无奈。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这样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这些“禁令”具体包括: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等。

逾期不改要曝光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于拒不接受修改意见擅自订立“霸王”合同的,深圳市主管部门将在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市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违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深圳市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的合同文本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该合同文本,听取社会意见。市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60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经营者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的,由深圳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仅限于正式签订的文本合同,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均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列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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