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点新闻 >

我国拟规定吸毒赌博等不得聘为涉密人员

时间:2012-05-16 10:2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聘涉密外籍人员须报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等。

 

9类情形属泄露国家秘密


  明确界定国家秘密范围是追究泄密责任的前提。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10104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