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5月9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我省将从5月份开始到9月份结束,利用半年时间对2006年修正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进行立法后的评估,并委托辽宁省地方立法研究会承担具体工作。
据了解,《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1年11月由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6年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依法对其在负伤医疗、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和优待、人身安全等进行保护。条例实施后,辽宁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对弘扬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了促进作用。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见义勇为是当前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前不久发生了一些影响见义勇为的负面事件,人民群众期望见义勇为行为有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新情况,辽宁确定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对其质量进行检验,以进一步加以完善。
记者了解到,此次立法后评估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特色性、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对条例进行整体性评估,重点评估关于奖励、保护和申报与审查程序等制度性规定,以使修订后《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更符合公正性原则,更符合实际和有针对性,更便于执行和遵守,更有利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