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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新股发行可不询价

时间:2012-05-24 10:3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新股发行可以不询价了!”5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这是对前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落实,其中最大的亮点的就是新股IPO不询价。

  《决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这标志着自200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一直沿用的询价制度,从此有了更多灵活性。

  东北证券(000686)首席策略分析师郭峰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股IPO可以不询价的规定反应了市场对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方向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询价机构和发行方的利益输送行为,增强其市场化竞争,是对新股发行“质”的要求,但对市场目前存在的新股IPO太多的“量”的问题还有待管理层的继续改革。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表示此后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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