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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检察院探索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办案

时间:2012-06-05 10:2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在组织学习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尝试探索适用修改后刑诉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办理公诉案件,3月下旬以来,运用这一证明标准办理案件10件,已提起公诉4件。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条件,确立了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在办理张某等7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对索某买进毒品的事实,没有排除其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确定性地认定索某就是为卖而买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没有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此,该院研究决定将索某另案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从与索某有联系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入手,继续收集证据,另行移送起诉。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则被及时提起公诉,既保证了案件的起诉质量,又保持了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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