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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民事证据当事方在沪被罚20万

时间:2012-06-06 11:0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为尽快收回总额逾千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借据原件上动了手脚,试图使法院认为借款的担保人也是借款人之一,结果被主审法官识破。记者今日获悉,该公司不但没有达到收回借款的目的,还被杨浦法院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010年9月6日,徐某与陈某等三借款人签订《关于沪东财富国际广场物业23层售房以及相关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沪东财富国际广场项目房屋,陈某三借款人在借款人项下签字,林某在担保人项下签字。借款到期后,三借款人并未按期归还,徐某遂将《补充协议》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屡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此时担保人林某的保证期间已过。为了达到尽快收回借款的目的,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时,对其随状提供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动了手脚:将林某签字上方的打印字样“担保人:林某”涂去,同时又在借款人签字上方的打印字样“借款人:陈某”等之后添加打印字体“林某”字样。从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复印件来看,林某亦是借款人之一。

  待法院开庭时,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又向法院提交《补充协议》原件。该原件林某的签字上方有明显的挂擦痕迹。经过主审法官仔细核对,该原件与随状提交的复印件不符,伪造痕迹明显。

  承办法官对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训诫。杨浦法院认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并于4日作出《罚款决定书》,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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