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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严禁以商务旅游等名义组织劳务输出

时间:2012-06-12 10:0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国务院:严禁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输出


  2012年6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违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违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国外雇主失信中介组织赔偿


  2012年6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协助劳务人员穷尽了合法的救济手段后,劳务人员仍然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此外,条例还规定,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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