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联盟影业公司起诉要求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02亿余元。
原告联盟影业公司起诉称,2009年12月,联盟影业公司与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签订了《〈武林外传〉电影版联合投资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影片《武林外传》电影版,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当超过人民币3亿元,因此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应向联盟影业公司支付的收益金额将近人民币1亿元。
联盟影业公司称,从电影档期结束后直至起诉之日,联盟影业公司多次要求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出具原始财务报表,并依约向联盟影业公司支付票房收益,但是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一直未履行其义务,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联盟影业公司认为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未按约定向联盟影业公司提供原始文件、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私自更改影片的拍摄规格等。据此,联盟影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利息。
截至目前,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尚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