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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蓝大师行使股东知情权终审败诉

时间:2012-06-20 11:0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被誉为“景泰蓝大师”的张同禄要求查帐,却被自己所在的公司拒绝,遂提起诉讼。记者18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同禄败诉。

  张同禄说,自己于2000年入股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多年来,公司从未向股东公布会计账簿,导致自己不清楚公司经营情况,无法维护自身利益。他还列举出多份“荣誉”,例如公司以自己为主打的宣传单、原轻工业部授予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文化部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景泰蓝制作技艺传承人”等。张同禄认为,禄颖公司能在同行业存在较强的竞争力,全拜自己的技术和名声所赐,自己检查账目根本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禄颖公司代理人表示,张同禄的妻子成立了一家名为禄展的公司,经营范围、对外宣传等方面,和禄颖公司近乎一样。而且禄展公司成立后,把该公司美术厂的技术骨干都带走了。一旦允许张同禄查阅,很可能导致客户流失。

  一审法院认为,张同禄的妻子、儿子、女儿、儿媳另行出资设立了与禄颖工艺品公司的经营项目非常近似的禄展公司。上述人员作为张同禄的家庭成员与近亲属,无疑与张同禄具有共同的财产利益。进而,禄展公司的经营利益,与张同禄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同时,禄展公司与禄颖工艺品公司之间基于经营项目的近似性,形成了在同一市场之中的竞争关系。

  一旦允许张同禄查阅禄颖工艺品公司的会计账簿,将有可能造成禄颖工艺品公司的竞争对手知晓工艺品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而损害禄颖工艺品公司的利益。

  法院支持张同禄查阅工艺品公司之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但不支持张同禄查阅工艺品公司之会计账簿的要求。

  张同禄提出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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