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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方药业涉嫌虚假陈述律师征集股民维权

时间:2012-07-10 12:2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核心提示: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方药业,股票代码600253,2000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曾用名G天方,*ST天方。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方药业,股票代码600253,2000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曾用名G天方,*ST天方。

  根据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以下简称《检查公告》)内容,财政部河南专员办对天方药业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检查显示,天方药业存在6项违法行为,如多列费用少缴税款,将贴现息计入财务费用、虚构交易开具高达9.3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天方药业近10亿元的涉案金额占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资产额的1/3,并远远超过净资产额,使其在众受罚公司中“脱颖而出”。从其情节看,财政部同期检查的114家企业中,绝大多是以警告的方式处罚。而对天方药业做出罚款处罚,公司违法情节明显较重。

  天方药业的上述明显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及国务院出台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一违规导致该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在判断该公司盈利能力及诚信方面作出误判与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财政部的检查公告可以作为该公司虚假陈述的前置法律依据,起诉天方药业因虚假陈述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条件已经具备。对此,天方药业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天方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0年3月1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10月11日(即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之日),公司此后2011年10月27日正式公告日为更正日。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在2011年10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方药业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王林律师表示,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天方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天方药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符合相关条件欲参与天方药业虚假陈述维权的投资者,可按照各自交易日期对应直接联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天方药业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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