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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时间:2012-07-19 12:3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插上信息翅膀充实执法力量财政预算撑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制定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步入信息化时代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5.3万人。为创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提高矫正工作科技含量,社区矫正信息化已初见成效。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单位之一。从2010年开始,杭州市司法局着手开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如今已在全市13个区、县(市)推广运行,形成了以市司法局为信息枢纽,覆盖市、县、所的三级纵向网络。该系统实现了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矫正情况、活动轨迹等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快速定位,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报到、公益劳动等监管措施和考核管理等纳入了信息化管理。

  与杭州市司法局做法类似,安徽省司法厅开发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所处地理位置精确定位,省、市、县、所四级管理部门能够全面、动态地掌握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情况。

  辽宁省司法厅则要求,两年内每个县都要建立起集教育、管理、就业辅导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同时,将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监管、档案等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划区域建立虚拟电子围墙,利用手机等手段实现社区矫正人员芯片式管理。

  以网络化和智能化应用为主的信息系统,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时间限制,管理人员能够轻松实现远程监控和智能管理,开启了“人防”、“物防”加“技防”的管理新模式。

 

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渐完善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局(处、办),77%的地(市、州)和73%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截至6月,辽宁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16098人,每月以1000人左右递增。为了全面加强管理,辽宁省14个市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科),每个处(科)有4人以上;全省103个县区司法局都成立社区矫正科(股),每科(股)有3人以上。其中,11个县区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

  此外,辽宁省司法厅采取清理政法专项编制、增加地方行政编制、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岗位等办法,在全省司法所建立了一支由3436人组成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每个司法所都有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采取签订协议、发放聘书等办法,建立了一支由3353人组成的社会工作者队伍;采取与共青团组织联建、动员社会参与等办法,建立了一支由12712人组成的社会志愿者队伍。3支队伍的建立,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天津市司法局则切实用好用足政法专项编制,采取区县司法局机关、其他单位人员调整等方式充实司法所人员,目前全市的司法所基本上每所有两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北辰区和津南区司法局分别申请了52名和26名辅警专项编制,确保队伍整齐划一。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江西省司法厅在赣州市试点建立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由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中心主任;由司法局3人、公安局两人、法检各1人组成专门执法力量;建立统一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配备统一设施。

 

保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


  记者了解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一些省(区、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到专项财政预算中,并建立起了动态增长机制。

  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司法厅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省财政每年增加100万元作为省级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增加600余万元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经费。硬性要求各市财政保障每年市级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上,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专项经费每年达到5万元以上。今年全省已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673万元,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专项经费901万元。与此同时,辽宁省司法厅还就确立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经费标准进行了调研,根据发展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目前全省已有20余个县(区)试点实施按社区矫正人数确定经费标准。全省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系的基本建立,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奠定了可靠的财力基础。

  江西省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省级财政每年解决社区矫正经费1000万元,11个设区市、112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全部落实了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有GPS定位监控,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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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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