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少湖 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
2012年的春天注定是属于中国律师的。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司法保障,吸纳了《律师法》修订成果,设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辩护人,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维护了律师职业权利和尊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律师执业中的“拦路虎”: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立法的点滴进步,凝结着无数法律人的心血与梦想;刑诉法的修改过程,犹如一声声春雷敲击着每一位渴盼法治春天的律师心灵。
6月11日,中国政府制定的《国家人权行政计划(2012——2015年)》向全世界发布并承诺:将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其中明确要求“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该计划提出,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等。
计划的颁布,意味着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终于上升到国家人权承诺层面;我们有理由相信,计划的实施,将如春雨滋润每一位恪守职业尊严的律师心田。
好消息乘着春风接连吹来。日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的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座谈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21万中国律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单位负责人一同向中央领导汇报了学习贯彻刑诉法的情况和工作安排。会上,周永康同志强调:政法各单位要对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现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抓紧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抓紧制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中国律师曾经历过1996年至今16个充满希望与失望、无奈与困惑的春夏秋冬。季节的更替,从来都是循环往复无休止;而春的希望,却可常驻心中。让我们无论身处炎热的夏、凉爽的秋,还是寒冷的冬,都常保春之希望和期待。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条文,主动参与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积极参加各种研讨,并通过各种渠道建言献策,坚决捍卫立法本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为法治中国努力耕耘,奋斗不息。
2013年,以及此后的岁岁年年,春天,都必将与中国律师同行,请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