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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

时间:2012-09-10 12:3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律师是与法官、检察官等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组成部分,律师是司法过程的重要参与者和当事人的法律代言人角色扮演,是法律适用中不可缺席的法律职业者。在开展能动司法,构建和谐社会时我们不能忽略作为法律共同体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的律师参与,不能忘却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律师因为其职业及司法参与方式的特定性、特殊性,我们需要透过司法能动的立场窥视司法能动的另类路径。司法能动虽然主要是强调法官的能动,但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我们仍然不能忽略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需要将律师的角色调整积极纳入到大调解体系的建构中,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结构的稳定与平衡中, 将其纳入到社会风险的提前干预中。
       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须关注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强化调解手段在司法中尤其是民商事案件中的运用,积极地推进调解的全程介入与全民动员,不断在广度和深度上将调解制度全面覆盖和纵深推进,着力构建好大调解体系。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需要关注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需将律师纳入到大调解的体系建构中。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法律技能、丰富的调解经验,这些都是律师在大调解体系的建构中发挥其独特作用的条件保证,此外在法官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律师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解说、对国家法制的宣传、对法官调解的支持与配合都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效益。因而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律师的缺席是不完整的。我们无法回避律师在大调解体系建构中的特殊作用,无法回避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

       在维护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稳定与平衡中,须关注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刑事诉讼是个等腰三角结构,被告人与控诉犯罪的国家检察机关为三角的两条等腰,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处于三角结构的顶端居中裁判。因为被告人处于心理上的弱势,而且其面对的代表强大公权力的国家检察机关,因而等腰三角结构在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往往无法等腰和稳定。作为犯罪控诉方的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拥有专业的公诉队伍、丰富的公诉经验以及强大的证据查找能力致使当事人往往无法抵御这种国家主义的犯罪追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诉讼经验的匮乏需要作为职业法律工作律师的帮助以平衡不对称的控辩双方。律师的积极介入有利于控辩双方信息和声音的对称化以维护三角结构的平衡与稳定。拥有丰富法律知识、职业辩护经验的律师的加盟大大增强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力量,平衡了控辩双方的不对等对抗,信息的对称性、声音的对等性有利于保障法官兼听则明。主办法官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律师的加盟为法官裁判的科学性、公允性打下扎实的基础,尽可能防止和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因而在维护诉讼三角结构的稳定与平衡中,我们无法回避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

       司法在维护社会的健康有序循环中需要进行提前风险干预的能动,需要关注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法律是昂贵的制度设计,作为后备役的法律一般是不常用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从常态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更多依赖的是信用保证和道德克制,而不是作为后备役的昂贵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质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控和信用保证。市场经济中法律是备用制度,法律的适用是社会的异态表征,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是警示和潜在的威慑功能。法律虽然只是备用和威慑,但并不代表其可有可无。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社会矛盾大量的以诉讼形式涌入既是有限司法资源不能承受之重,也对和谐社会的建构不利。因为司法和法院的运作需要基本的物质保障和条件依赖,法院无法突然承受这么多社会矛盾的涌入,和谐社会也是强调和谐的本质,注重矛盾的提前介入和萌芽式消灭。也就是说需要司法摆脱克制和被动的立场,积极进行诉前介入和社会风险的提前控制,实现对社会的能动调控。风险的诉前介入以及提前控制,律师都大有可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一马当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对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提前介入和控制,强调律师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和中肯的法律建议全面介入民众的社会生活和全程参与企业的治理进程。强调律师对风险社会进行风险的提前控制和全程参与,将矛盾和法律风险消化在萌芽状态。及时的化解好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健康、良性循环。因而我们在强调司法对社会的能动调控时,无法回避律师的独特价值和地位,须认真关注司法能动的律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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