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1日讯 8月31日上午,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按法定程序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继上海、深圳之后全国第三个城市为金融发展促进立法。
《条例》中规定,市、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引导服务于蓝色经济、科技创新、资源环境保护、农村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规定将设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