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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张贴“嫌犯“照片 律师称此举涉嫌犯法

时间:2012-10-09 12:2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近日,南京建邺区香缇丽舍小区的保安,为了提醒小区居民加强防范、配合抓偷车贼,在小区大门口张贴带有疑犯照片的“通缉令”,惹来争议。对此,有居民称此举可以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是也有居民认为,小区保安作为非公安机关人员,擅自张贴疑犯照片有侵权之嫌。

  小区业主电动车被偷

  国庆长假的一天晚上,建邺区香缇丽舍小区的一位业主的电动车被盗。这名业主准备出门办事,结果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找到小区保安帮忙寻找,在整个小区内找了几圈也未能找到电动车。这时,大家意识到电动车被盗了,立即调阅最近几天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一名中年男子偷偷步行潜入小区,然后偷走了一辆电动车。

  大家又看了以前的录像,发现中年男子外形极像前不久偷小区电动车电瓶的那个贼,“他相当老练,每次进入小区时装扮不一样,甚至还装过瘸腿。”物业方面在查看了监控后,截下了一张图,很清楚,是这名男子骑着业主的电动车离开的。

  小区贴“通缉令”抓小偷

  两起案件中的嫌疑人似乎是同一个人。一商量,大家决定将窃贼的照片打印出来张贴示众。“一来提醒业主注意加强防范,二来共同抓贼。”小区保安说,这也是无奈之举。

  昨日上午,在香缇丽舍小区西大门,记者果然看到了门边上张贴着一张A4纸复印的照片。照片上,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出了小区大门。在照片的下方,有一行手写体,内容是:“此人为盗窃电动车的惯犯,请大家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此人,请尽快与保安人员或直接拨打110联系”。

  小区保安说,照片是他们贴的,照片上的中年男子很讨厌,在小区已经偷了好几回,印象中起码来小区偷了七八回,近期监控录像显示,他至少作案两次。这次贴“通缉令”主要目的是尽快抓住这位窃贼。

  贴“通缉令”抓小偷惹来争议

  但是小区保安的做法引起小区居民的不同意见。

  有居民表示小偷可恶,报警后一直没抓住,就应该公布脸部照片,方便大家抓贼并注意。也有居民认为小偷应该被抓,但是小区保安作为非公安机关人员,擅自张贴疑犯照片有侵权之嫌。
 记者随机采访了十余位小区居民,大多数居民表示赞同。居民王先生说,“通缉令”贴出来四天了,应该有点作用了,虽没有抓到他,但至少居民们看到之后,警惕性就提高了,对于进入小区的陌生人都会留意一下,看看是不是那个小偷又来了!而且自从“通缉令”贴出来后,小区一连好几天也没有发现偷盗情况。

  居民们说,那位被偷的车主报警了,但是警察破案需要时间,也不知道破案后,能否找回被盗车。所以将这种经常来偷东西的男子照片公布,也方便大家知道小偷,防止被小偷下手,看见后也能及时报警让警察抓人。

  居民陈女士认为,公开小偷照片不妥,站在居民失窃的角度考虑,她赞同此小区保安的做法,但站在法律的角度,她就反对,因为贴小偷的照片显然侵犯了人家的肖像权。

  小区贴“通缉令”也涉嫌犯法

  那么小区保安此举是否妥当?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的杨朝江律师表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他人有罪。尚未认定有罪就张贴他人照片,并在上面写上“此人为盗窃电动车的惯犯,请大家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此人,请尽快与保安人员或直接拨打110联系”等字样,涉嫌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杨朝江律师还认为,向社会公布人像的做法,只适合公安机关通缉在逃案犯。盗窃固然违法,但在审判机关对告示中的嫌疑人定罪前,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都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侵害其合法权益。贴照片纵然对他们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同时也能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但却损害了偷窃者的民事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行为本身也涉嫌犯法。

  杨律师建议,市民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果能够认定照片上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尽快向警方报案,提供视频资料协助调查。如果公安机关需要张贴嫌疑人照片的通缉令,应由公安机关张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张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通缉适用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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