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送审稿)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称,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如果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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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送审稿)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称,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如果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