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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酒家”遭索赔110万 称当地俗名钓鱼台

时间:2012-11-20 12:5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一家度假村餐馆取名叫做“钓鱼台酒家”,遭到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侵权索赔110万元。

  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60万元后,餐馆方面不服提出了上诉。

  钓鱼台公司索赔110万

  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称,钓鱼台国宾馆是由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设立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举行国务和外事活动以及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和政要的场所,在普通民众乃至海外人士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把“钓鱼台”商标确认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是钓鱼台国宾馆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是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的唯一代表,负责钓鱼台国宾馆名称、品牌形象和名誉”。但是,公司发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市黄浦区,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简称度假村公司)和一个人开设了一家名为“钓鱼台酒家”的餐馆,常年对外经营。

  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以侵害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品牌形象及名誉权为由,起诉度假村公司及一个人,索赔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同时,原告方提供了“钓鱼台酒家”门面悬挂牌匾、及印有“钓鱼台”字样的菜牌、点菜单、纸巾等物品。

  餐馆被判禁用“钓鱼台”

  此案一审时,两被告并未出庭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注册的酒家名称中非法使用“钓鱼台”的商标,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钓鱼台”字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名誉权,并造成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钓鱼台”字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6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审双方未达成调解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方(一审被告方)认为,“钓鱼台酒家”主要经营地的当地俗名就叫钓鱼台,并且成立在“钓鱼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因此,“钓鱼台酒家”有权使用钓鱼台字样。即使使用,钓鱼台酒家的风格与钓鱼台国宾馆差异较大,也不构成对钓鱼台国宾馆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不会使顾客混淆。所以,要求法院驳回一审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方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则认为,“钓鱼台”字样代表了国宾馆级别的服务和服务最高品质,上诉方使用“钓鱼台”作为餐馆名称,降低了钓鱼台国宾馆的社会评价,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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