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家暴 国家立法太分散地方立法太原则
“噩梦结束了。”拿到了离婚证,陈丽长舒了口气。三年来,丈夫高华对自己不闻不问,因为怀了孩子,她忍了,可高华竟然说自己根本不是他喜欢的类型,其实是将就着跟她过日子而已,这让她忍不下去了。最近,浙江省嘉兴海盐县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海盐法院行政庭庭长金法官指出,这是另类家暴的典型。家庭暴力不单单是人们普遍理解的夫妻间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身体暴力,也包括利用间接的方式对被施暴人造成的精神上的长期伤害,诸如长时间与对方零交流,完全冷落、漠视对方等,即“冷暴力”。
11月25日是第14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庭暴力缘何频频发生,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渠道?受访的专家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予以推进。
身陷家暴怪圈隐忍使暴力升级
今年46岁的李蓉是四川绵阳人,汶川地震时,房子被毁,丈夫也不幸罹难,2009年,经朋友介绍,李蓉和小她一岁的曾贤重新组建了家庭,曾贤和前妻已离异六年,重组家庭后,两人从老家到了宁波市余姚找工作。
本以为生活慢慢好转,可谁也没想到,曾贤抽烟酗酒的坏毛病却逐渐显现了出来,两人经常会起一些小摩擦,尤其是曾贤喝酒之后,小打小闹更是家常便饭。
一天晚上,李蓉在丈夫的手机里看到了一条短信,发信人是他的前妻,为此,两人发生争执大打出手,曾贤将李蓉的鼻子砍成两半,左手4个手指全部砍断。
余姚市妇联为李蓉联系了法律援助,法院依法判决曾贤有期徒刑7年,李蓉也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和两万元司法救济金。
在宁波市妇联,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2009年至2012年10月底,该市各级妇联共调处婚姻家庭类信访4993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974件。
宁波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黄海芸告诉记者,相比较全国而言,宁波本地人的家庭暴力现象并不十分严重,接到的家暴求助主要还是集中在新宁波人群体。以前比较多是三四十岁左右的女性,现在年轻小姑娘也有来寻求救助的。
黄海芸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向妇联或公安求助的时候矛盾一般已较深。很多夫妻双方平时在家争执打斗,即便是受害的一方也并不愿意声张。
徐法官从事多年婚姻家庭审判工作,她总结了海盐法院审理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的类型,大多是男性对女性先是恶语相向,因女方一般都是隐忍退让从不反抗或反抗较弱,男性就变本加厉,拳脚相加,甚至大打出手。当女方忍无可忍跑回娘家或者提出离婚时,男方往往又痛哭流涕甚至作揖下跪,女方谅解后过不多久,男方又会故态复萌,遭受家暴妇女往往总会陷入“遭打骂——接受道歉——再遭打骂——再接受道歉”这样的怪圈。
家丑不可外扬庇护所集体遇冷
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里,庇护所的建立是最基本的,它可以作为一道屏障暂时隔离开施暴者与受害人。
2009年11月25日,宁波市妇联在市救助管理站内设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目前,宁波各县市区都设立了庇护所,但令人意外的是,这些庇护所集体“遇冷”。
黄海芸告诉记者:“全市共有八个庇护所,但三年来,寻求救助的大概不足二十人。”
本该是在遭遇家暴后,接受法律、心理援助的“温馨港湾”,庇护所为何叫好却并不卖座?
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宁波市救助管理站。
从大门往里走,庇护所就设在救助站大院的最深处——女性救助区的二楼。这是相对独立一个区域,从门口进去有三道铁门。工作人员介绍,这主要是考虑到防止家属过来产生冲突。
庇护所里有两个房间,每间房里各放置了两张床,可以同时为四人提供住宿。当然,这里现在空无一人,虽然窗明几净,却多少显出几分冷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年来仅两人入住。”
一位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说:“我们主要是提供吃、住,同时给予受害者一定心理上的疏导;如果需要法律援助,我们也可以帮助联系。”
对庇护所缘何集体遇冷的问题,这位工作人员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主要还是“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作祟。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就有女性来寻求救助,但后来不知怎么她的丈夫也找上门来,在救助站门口大吵,意思是嫌妻子到这里来“丢人现眼”了。丈夫临走时还对工作人员放出狠话:“限你们一个星期让她回家,不然我把她所有的衣物箱子全扔你们门口。”
从街头采访的情况来,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也确实大有人在。
“家庭暴力确实不好,庇护所的想法也是好的,可是遇到这种事就住到庇护所去不太现实。你想想,一过去不是让外人都知道了家里的事了么?自己和家里人都挺没面子的,还不如住到亲戚家去。”结婚十多年的陈大姐说。
开出租车的王师傅说:“我觉得庇护所挺多余的,而且可能会激化矛盾。本来是两口子间的吵闹,也不见得没缓和的余地,可一到了庇护所,有些丈夫拉不下脸,反而对夫妻感情不好。”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国内的庇护所通常设置在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管理站里,而救助站原本的职能主要是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即使家庭中弱势一方遭遇家暴,也不大愿意去救助站寻求救助。
政府充当推手调动起民间资源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忍无可忍时,经常会选择自杀、出走作为解脱方式,有的甚至被逼走上了“以暴治暴”的犯罪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
如何防治家庭暴力,如何勇敢地对家暴说“不”?
“离婚并非是解决家暴问题的最佳选择。”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乡土背景下,尤其是在农村里,夫妻间相互打骂的现象司空见惯,在田间地头打斗也不足为奇,往往是刚打完不到一小时,又能像没事人般地说笑,如果公权力在此时不当介入,很多属于夫妻生活调试的空间就被搅乱,很有可能这桩婚姻也被搅黄了。
罗思荣介绍说,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立法规定分散于现行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为这些立法的组成部分,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形考虑不充分。地方性的专门立法则多数只作宣告性规定,缺乏具体措施。从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心理辅助、加害人的心理治疗、辅导等都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事项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国家介入、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经费的来源等问题也是其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在我国现行法中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更多的是处于缺失状态。所以订立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很有必要。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予以推进。除了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对施暴者予以相应处罚外,有效的社会救助对减少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将能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罗思荣认为,这些救助措施的具体运行,需要政府与民间共同努力,一方面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予以财政、舆论等各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须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利用民间的反家暴和救助潜力,以在有效抵制家庭暴力的同时,帮助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实现反家暴立法人文关怀的价值。
判决支持太少只因取证有难度
“禁止陈明殴打、威胁谢勋。本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这是前不久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随离婚判决书一同发出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依据是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记者从苍南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除可以禁止殴打威胁以外,还有禁止骚扰、跟踪,限制出入场所以及责令接受心理治疗等。若被告违反这一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无疑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但由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非是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做法仅在全国为数不多的几家法院中进行试点。
而在实务中,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最终获判决支持的案件并不多,记者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今,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有4756件,判决支持的仅332件。
为何法院支持的案件这么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孙怡芸认为,取证是目前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难点。
“法院的介入毕竟是滞后的。有很多当事人向我抱怨,说自己身上有伤,还有医院的诊断书,为什么不能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可是法律是要讲证据的,医院的诊断只能证明确实被打伤,但究竟是谁打的却不能证明。也有当事人故意说谎,其他地方弄伤的却说是遭遇了家庭暴力。”孙怡芸认为,遭遇家暴后及时寻求妇联或者公安的救助,保留证据,这对事后的诉讼会有很大帮助。
作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机构之一,警方同样也有自己的顾虑,宁波江东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以前家庭暴力没有纳入接警受理范围,接到这类的报警,警察很难去处理;现在虽然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了接警受理范围,但警察自身对家庭暴力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的人认为夫妻间打架、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好管”;也有的人认为,有的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是犯罪,应该干预。
“就以往我所接到的家庭暴力报警来看,夫妻间的争吵居多。双方往往伤得不重,报警一方通常不愿做伤情鉴定。有时候妻子本来很委屈,一看警察要把丈夫给带走就又后悔了。”谈起这些,这位民警显得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