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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法院“三环紧扣”积极应对新民诉法中公民代理制度变化

时间:2012-12-12 10:5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做了修改:一是对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二是删除了“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有关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以此对公民代理作出严格限定,有效杜绝以公民代理为名收取高额费用的“黑代理”的生存空间。为更好地贯彻立法精神,闸北法院从三个环节入手积极应对:1、严把资格核查环节。若来法院立案的是其代理人而非原告本人,应提供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资格的相关材料供法院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代理人,应告知其通知原告本人到法院立案。2、设立全面审查环节。审理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尤其是对公民代理,若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则须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是单位,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则提供工作关系的证明;若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则提供相关组织的推荐信等。3、引入法官释明环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应当及时向该代理人及其所代表的当事人释明,能够提供材料证明代理人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给予其一定时间补充材料。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能提供的,则明确告知其不具备公民代理资格,并给予该方当事人合理时间更换代理人,以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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