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传礼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10月被黄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但其在2012年2月缓刑考验期一结束,又和妻子廖凤华、妻弟廖志让共同出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租赁本市南王医马弄某房屋进行销售,被告人谭传礼负责拉客,被告人廖志让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3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了假冒LV、GUCCI、CHANEL、TAG HEU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包、皮夹等商品共计335件,价值人民币956万余元,并先后抓获了廖志让、谭传礼,后廖凤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黄浦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传礼、廖志让、廖凤华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谭传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传礼系外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又要养育两个孩子,在大城市难以谋得收入稳定的工作却又不愿回家务农,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需资金少、收益高,遂导致其再次犯罪,建议相关部门对于该类群体可能出现的再次犯罪予以警惕,并加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