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法律的“儒化”

时间:2013-02-26 15:0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在我心中,偶尔会飘过一些念头。我们在讲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之后,也一直十分重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案件调解结案了,或者双方服判息诉了,便认为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甚至有时为了社会效果而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个现象的合理性依据的支点在哪里?在历史上是否有渊源可循呢?
    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儒家文化为主导的社会,即使我们现在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仍然要重视传统文化的力量,且也离不开博大精深的传统对现实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律的深刻影响。而挖儒家的鼻祖总要找到孔子——“大成至圣文宣王”。可是孔子墓碑上的这个王字,只看得到“干”,据说是乾隆帝看到“王”字不悦,才将“王”字的位置和围栏的位置改了。可见,孔子的历史不是孔子自己说的历史。“实在的孔子死了,不能复生了。他的生涯、境遇、行为、丝毫不能变动了,可是那历史的孔子,自从实在的孔子死去的那一天,便已活现于吾人的想象中,潜藏于吾人记忆中,今尚生存于人类历史中,将经万劫而不灭。”在历史与现实中,孔子的形象常“被百变”:他是君子,是学者,是老师,是圣人,是被打倒的“孔家店”店长,是被斗臭的“孔老二”,是怀揣帝师之梦的知识分子的充气娃娃。
    由“仁”与“礼”,则导向孔子心中的“德政”。孔子坚信道德和政治不可分离,政治即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控制。在孔子那里,“政”之语义源头是“正”,显然含有浓厚的道德寓意。他甚至直接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又说:“为国以礼”。孔子并不愿意像法家一样,为执政者提供一整套的机构组织及法律设计,他始终相信道德的力量,以及道德表现形式——礼的力量。
    孔子的历史作用奠定了儒家以道德伦理为核心原则的基调,也即组成社会的是人而不是法,因此道德教育比法律制裁更重要。不过,尽管儒家思想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秦以后的中国历代所秉承的基本政治体制,却是法家的设计。自西汉董仲舒以后的儒家,渐渐为帝国政府创建出一种新的哲学基础,使得儒家官僚政治与法家君主专制主义得以携手并肩。在漫长的岁月里,由于儒家伦理更易为人接受,“礼”也渐渐融入法律。瞿同祖率先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儒化”问题,而其实质,即去规则化,去法治化,而归于人情化、人治化。这一切的思想源头,又始于2500年前那位凄凄遑遑奔走大半生的理想主义者、泛道德主义者、学者、教育者——孔子。
    因此,法院审理案件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质是为了让法律和道德、情理携起手来,以便社会大众更好地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从而加大法律的被遵从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法律的制定往往借鉴了西方的一些制度,而其执行和实施,却很现实地立足于儒家土壤,尊重被时时包围和浸淫的文化环境,是法律的规则和儒家的精神相结合而成的改良版。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