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一男子沈军在一家珠宝店购买一只翡翠手镯并交付1.6万元定金,后怀疑该手镯是注胶的次货,要求全额退还已经交付的定金。8月18日,宾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案,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珠宝店退还定金给沈军。
2015年5月26日,沈军到宾阳县某珠宝店购买首饰,看到店里的一个翡翠手镯后大为喜爱欲购买。珠宝店的老板黄阳向沈军表示,该手镯的证书要等一个星期后才能拿到,如果沈军向要买手镯就要预交定金。于是,沈军按照黄阳的要求前后三次共计交付定金1.6万元。
同年6月12日,黄阳通知沈军来取手镯及证书。这时的沈军长了心眼,带了业内人士勘验手镯的真假。沈军和业内人士经勘验认为该手镯并不是证书上所写的纯天然翡翠手镯,而是注胶翡翠手镯,价值只有几十元甚至只有几元,同时长期佩戴还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于是,沈军立即向黄阳提出解除购买该手镯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黄阳退回定金1.6万元。经协商,黄阳答应了沈军的要求,并写下了一张《退款协议》,承诺在10天之内把1.6万元定金退回给沈军。期限届满后,沈军多次到黄阳店里要求沈军还款,黄阳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沈军将黄阳起诉至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被告黄阳对原告沈军的起诉没有异议,但是也向法官坦露心声,因为这个手镯是从朋友那里进货,现在朋友不认账,被告自己也有亏损,所以就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定金,而且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原告无法一次性支付被告全部的定金款,所以希望法庭能主持调解。
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后,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告黄阳分四期归还沈军定金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