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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服刑期间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被加刑

时间:2015-08-27 14:5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两名在服刑期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不守监规,因琐事而共同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近日,被告人袁某义与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义、余某因分别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并与在押人员吴某飞(分案已判,系老乡关系)等人共同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4号监室,监室内大家协商轮流值日。2014年11月24日8时许,吴某飞与同监室的李某因值日抬水发生矛盾,便打了李某一耳光,双方发生抓扯,余某见状便从后面抱住李某的颈部,将其拉摔倒在地上,并与袁某义与吴某飞对倒在地上的李某头部及身上进行乱踢、乱踩,造成李某头部受伤。案发后,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义因犯聚众斗殴罪(前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4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前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均在前罪羁押期间不服从管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前罪被押期间又犯后罪,需与前罪实行并罚。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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