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协会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有很多的亮点,包括明确了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明确消费者维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等,其中备受法律人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修订后的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首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新消法对消费者维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为了鼓励消费者维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获得赔偿金额的下限。新消费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在实践中,消费者维权往往付出的成本要远高于可获得的赔偿。如果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其在维权的过程中不仅有金钱成本还有时间成本,很多消费者往往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最终放弃维权。新消法明确省级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维权,事实上是最有力的维权手段,会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以巨大的压力。也会最大范围的保护受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可公益诉讼却并未像大家预期的那样出现。截止目前,公益诉讼尚未发生。究其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实践经验也非常之少,没有可以参考的诉讼经验。对于各地的消费者协会来说,其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公益诉讼必须有专业法律背景的法律人士进行协助,这也是阻碍公益诉讼进行的原因。再一个就是在何种情况下适宜通过公益诉讼进行维权也是消费者协会考量的因素。因此这消费者公益诉讼第一案迟迟都未发生。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是非常好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可惜当时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实施,也错过了这次的实践机会。
虽然有困难,但新消法已经确立了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提起,为中国的公益诉讼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如果有适时的案例和时机,肯定会迎来这第一案。近来,中消协就汽车合格证抵押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牌照的问题展开调查,并约谈了部分车企进行研究。虽然该案是否能够成为公益诉讼的第一案不得而知,但从中消协披露的信息来看,中消协一直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努力,也会在合适的时机开启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