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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毁容少女”二审获赔180万余元

时间:2016-03-23 14:2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法制网合肥3月22日电 记者范天娇 今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岩与陶汝坤、陶文、许丛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汝坤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4993.7元,由陶汝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4993.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陶汝坤父母陶文、许丛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5月15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陶汝坤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岩1726273.7元,不足部分由陶汝坤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双方均不服,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周岩与陶汝坤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陶汝坤遂产生报复心理。 2011年9月17日18时许,陶汝坤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卧室内与周岩发生争执,陶汝坤将雪碧瓶内的打火机油泼洒在周岩面颈部及身上,用打火机点燃,周岩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周岩全身烧伤面积28%、身体多部位Ⅱ度Ⅲ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左耳部分缺失、双手功能受限。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岩构成两处五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岩被烧伤系因陶汝坤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情形,对周岩的损害后果应由陶汝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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