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青海:女职工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时间:2019-04-11 09:5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4月7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从青海省有关方面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青海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据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是2019年2月14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还包括了其他规章内容的修改,该决定于日前公布施行。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