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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不能拼搏”员工需遵法行事

时间:2019-04-16 1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据报道,某公司内部邮件称坚决淘汰三类人:不能拼搏的人,无论业绩好坏,职位高低,也不管是老员工或者管培生,不管是身体原因还是家庭原因,凡是不能拼或者拼不动的;不能干的人,也就是绩效差的人;性价比低的人,有的人降薪。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管理者,应该认识到“闲人”没有市场。故此,企业有权对“闲人”说不,但其前提是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专门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明确,其中就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肆意而为。

   同时,从情理角度来讲,劳动者不是冰冷的机器,而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感的人。仅从其中的词句来看,有媒体就指出,“性价比”通常用来形容商品,这里用在人身上,是对人的工具化、商品化。诚如其言,这显然是对劳动者尊严的不尊重。对于“不能拼搏”的人,企业应综合分析其中的原因,其中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但于企业一方也应反思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比如,企业文化是否能够凝聚与激励人心,企业的福利待遇是否令员工满意,企业的发展是否融合了员工的意愿等等。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与员工幸福的基石,任何一方都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尤其对于强势一方的企业而言,更不应忘了法律之外还应有人性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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