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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一大队处理一起高速抛物违法案件

时间:2019-07-22 10:3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来源: 人民法治网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向窗外乱抛乱扔垃圾是不文明行为,不仅破坏环境,而且造成人身伤害,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车窗抛物类交通事故案例也不少见。

 

  2019年7月19日下午1时许,宁夏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一大队接热心市民报警称。在京藏高速1203公里+200米处(距离永宁3公里处),一辆正常行驶的宁A牌照小型汽车突然从右前窗飞出一个白色塑料袋,差点酿成交通事故,该车窗抛物全过程被后车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为了道路交通安全,后车驾驶员选择报警。 根据视频证据资料,高速交警一大队迅速锁定了嫌疑车辆,并联系车主马某直接来大队处理。

 

       经了解,事发当时,马某的母亲带着6岁大的孙女坐副驾驶座,白色塑料袋就是这个6岁小女孩玩耍时扔出去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为此,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马某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以案说法揭示车窗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并要求马某回家后,原原本本告诉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八十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马某受到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服口服接受了教育和处罚,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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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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