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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强奸杀人案犯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5-01-23 11:2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故意杀害他人的被告人程浩执行死刑。

  生于1991年的江西籍被告人程浩,因琐事将同住一栋出租屋的朋友的妻子胡某强奸并残忍杀害,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程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浩为吸毒人员,2013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程浩在其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41号302室的租住处内吸食冰毒。随后,被告人程浩因归还电饭煲等事项,多次进出位于同层307室被害人胡某的租住处。

  期间,被害人胡某埋怨被告人程浩带其丈夫杨某吸食冰毒,导致其夫妻双方产生隔阂,程浩和胡某由此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程浩遂用手掐被害人胡某脖子,殴打其脸部等处,在被害人求饶的情况下,程浩又强行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担心事情败露的程浩又分别用“热得快”电线、衣服、皮带等物勒被害人胡某的脖子。在胡某昏迷后,程浩担心其未死亡,又用装水的脸盆浸泡被害人胡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被告人程浩将被害人胡某的尸体藏于床底下,并将胡某的衣服、擦拭血迹的毛巾、“热得快”电线、手机等物装入一黑色布袋内,丢弃至楼下的垃圾筐。此后,被告人程浩回到302室继续吸食毒品。

  当晚21时许,程浩的朋友、被害人胡某的丈夫杨某下班后先到程浩租住的302室吸毒,在回到307室后发现胡某被害。被告人程浩发现其杀人行为败露后遂逃离租住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系被掐扼、勒颈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胡某阴道拭子内检出被告人程浩的精斑。被告人程浩与杨某尿液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呈阳性。

  2013年6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程浩在沈海高速公路厦门龙掘东服务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程浩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程浩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浩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还吸食毒品,又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劣迹斑斑、罪行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浩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程浩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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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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