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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学生宿舍 “90后”男子获刑又受罚

时间:2015-01-23 11:2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90后男子小学毕业后回家待业,结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父母疏于管教,又没有生活来源,就干起了抢劫学生的勾当。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成向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提议去德峨镇某中学问学生要钱。王某同意后两人便来到某中学男生宿舍楼,由被告人杨某成持刀并威胁学生每人交15元保护费,得钱后交给王某保管。两人在对201号、206号、207号宿舍的学生抢劫后,王某称回家送弟弟去学校,将抢得的钱交给被告人杨某成后便离开。在王某离开后,被告人杨某成又独自到204号宿舍进行抢劫。两人共抢得人民币205元,所获赃款被被告人杨某成独自挥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2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退赔所获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成是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杨某成患有多动症,其控制力和注意力差,被告人的疾病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说明被告人杨某成主观恶性不大,并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杨某成的病历材料,经查,被告人杨某成的病历诊断时间为2011年且是复印件,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某成现在的身体精神状况,故对该份证据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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