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原纪委书记、高级督察花俊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56年2月出生的花俊,曾于2000年12月任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肥分行升格为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后,花俊转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3年2月任高级督察。
2004年,花俊提议黄某注册成立一担保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代表交通银行合肥分行与该担保公司签订首份《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为该担保有限公司进军金融业铺平了道路。随后,花俊以借款为名,向黄某借款90万元。2005年4月25日,黄某将90万元汇至花俊提供的账户上,用于支付花俊在上海购买一栋房产的首付款。为了掩人耳目,房屋登记在黄某弟弟名下,以黄某弟弟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同时双方签订全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将该处房屋的所有权益委托给花俊的妻子李某打理,花俊占有、使用出租该房屋,并支付按揭贷款。
2013年,为提前归还按揭贷款,花俊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提出借款100万元,王某为感谢花俊在省交通银行大楼装修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明知是花俊以借款为名实为索要的情况下,转账100万元至花俊指定的上海房产按揭贷款账户上。至案发时,所谓的借款均未归还。
此外,花俊还通过收受干股等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据法庭审理查明,花俊在任职期间,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具有国有单位性质,花俊受交通银行总行的任命指派,履行监督、管理之责,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花俊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花俊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