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罪名 >

居民楼里制造炸药 引发爆炸被判死缓

时间:2015-02-12 09:5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6日对一起在居民楼里制造爆炸物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海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林某桂因经济拮据等原因产生制造炸药牟利的想法。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林某桂从龙岩市场和网络上购买硫磺、氯酸钾、柴油等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一居民楼内进行制造炸药的实验,同年8月底制造实验成功后,林某桂开始大量制造炸药并予以贩卖。

  2013年8月底,经被告人严某海介绍,卢某浪(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林某桂购买炸药10袋(共计200千克);2013年10月,被告人林某桂先后将40袋炸药卖给卢某浪,由卢某浪转卖给唐某开(另案处理),由唐某开再转卖至福清。

  2013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一居民楼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桂,并在现场查获自制成品炸药138.786千克及硫磺、石蜡、木屑、柴油等制作炸药的原材料。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炸药属于爆炸危险品。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严某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桂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1138.786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严某海介绍他人购买爆炸物200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严某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桂在居民住宅区制造爆炸物,且所制造的爆炸物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