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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近千万一审开庭

时间:2015-03-26 13:4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地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目击者: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翟小功刘佳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澄迈县原县委副书记兼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卢勇涉嫌受贿一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今天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卢勇在担任澄迈县委副书记、老城工委书记、老城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等涉房地产项目方面,收受20余名房地产老总的贿赂款共计853万元人民币、30万港币、7万美元、1万欧元。

  3月23日上午8时,《法制日报》记者提前半小时进入法庭时,旁听席的座椅上已坐满了被告人的家属,各个表情凝重。“我们全家都来了,好长时间没看到他了。”卢勇的哥哥用低沉沙哑的声音告诉记者。

  “传被告人到庭!”8时30分,随着法庭传唤,憔悴瘦高的卢勇在法警的押护下走进法庭。记者注意到,卢勇面对旁听席上的五十多位亲戚皱了皱眉,随即走到被告人席上。

  指控事实:

  利用地产项目攫取千万

  翻看卢勇简历,1961年6月出生的他,是海南儋州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海南省儋州市副市长,澄迈县常委、常务副县长,澄迈县委副书记、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据指控,在担任澄迈县委副书记、老城工委书记、老城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卢勇在涉房地产等方面,多次收受地产老总等贿赂853万元人民币、30万港币、7万美元、1万欧元,共计人民币近一千万元。

  2010年到2011年间,海南新某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3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相继开发了两期房地产项目。为和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到2012年上半年,新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先后分3次送给卢勇共80万元。

  2011年4月28日,澄迈县政府和海南某光电技术公司和某软件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政府为该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为推进项目进展,2011年末,该公司董事长郑某松以60万元“购买”卢勇一辆轿车,该轿车是卢勇于2007年以25万元购得。

  此外,从2012年1月13日到2013年春节前某天,郑某松通过他人,以现金和存入银行卡等方式,先后将150万元送给卢勇。其间,卢勇为该光电技术公司办理了项目用地等事宜。

  海南新某洋公司取得在老城开发区工业用地138亩,为了让卢勇帮忙尽快办理该地块过户和土地变性的相关手续,2010年端午节前,新某洋公司董事长颜某轩让手下给卢勇送去20万元。过后,因该土地过户和变性相关手续没有办好,颜某轩又找到卢勇侄子卢某辉帮忙,并许诺事情办成后将给他们叔侄两三百万元好处。随后,卢勇相继参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

  为感谢卢勇叔侄帮助,2011年1月某天,颜某轩给卢某辉300万元。卢勇得知后表示让其将钱退回。几天后,卢某辉退回220万元,留用其中80万元用于其猪场扩建。

  2012年1月某天,为了尽快整合项目周围土地,颜某轩给卢勇送去100万元。同年3月,卢勇将其中90万元退回给颜某轩,剩余10万元捐给其大哥卢某强任校长的某小学。同年农历正月初二,颜某轩又给在儋州老家的卢勇送去20万元。

  卢勇还收受澄迈金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80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挂靠海南某建筑公司张某现60万元,澄迈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生30万元,欣某公司董事长郭某铸1万欧元、3万元人民币,海南博某房地产公司聂某根14万元等。

  争议焦点:

  都是“身边人”惹的祸

  检察官:你对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有。

  检察官:都对哪些事实有异议?

  被告人:我没有收受郑某松的150万元,而且我以60万元转让给郑某松的轿车,是多收了钱,而不是变相受贿。我侄子卢某辉所留下的颜某轩的80万元,和我也没有什么关系。还有,2010年,我当时根本不认识澄迈金某房地产公司的郭某,所以他不可能到我家送来50万元。

  记者注意到,庭审刚开始,当控诉人宣读起诉书完毕,卢勇在讯问被告人阶段即发表一连串的“无罪意见”。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成为本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当时,郑某松通过杨某志送给我50万元,而我则主动要求他们办理一个银行卡,以便我把这50万元退还给他们。我也不知道卡里面怎么反而又多出来100万元。”卢勇辩称。

  在法庭上,卢勇还称,颜某轩于2011年1月送给自己300万元,当时他已经要求侄子卢某辉将钱全部退回,但谁知卢某辉声称为了扩建猪场留用80万元。这算是卢某辉向颜某轩借的钱,两者是借贷关系,和自己没关系,更不能认为是自己受贿。

  2013年,挂靠在某安装工程公司的钟某送给卢勇30万元港币。对此卢勇表示,在上班第一天,他就指示秘书将钱全部退回,但秘书并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

  控诉人认为,被告人要求办理银行卡是为了方便受贿,而不是主动退赃。侄子卢某辉留用的80万元是300万元贿款的一部分,是利用卢勇的权力影响力所得,而不是借款。卢勇声称自己曾要求退款,但事实上退款并没有完成,这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

  记者在一天的庭审中了解到,卢勇还对捐给老家学校的10万元、海南新某房地产公司副总陈某彬送的30万元、张某现送的30万元等多项指控提出异议,认为都是家人或秘书在收钱或不按时退赃,和自己没关系,不能认定为受贿。

  最后陈述:

  并没有多少机会以权谋私

  17时30分,经过讯问被告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进入尾声,审判长示意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今天,我坐到被告人席上,内心充满了遗憾与愧疚。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信任,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我愿意认罪服法。”卢勇当庭忏悔。

  卢勇表示,作为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一把手”,自己实际上也并没有多少权力。因为,根据规定,对于所有项目的开发,开发区只负责做“前期”,其他的审批、建设、验收等程序都要在县里完成,开发区的权限不大。同时,开发区工作有着成熟的运行制度与流程,自己很多时候只是例行公事,并没有多少机会以权谋私。

  基于此,卢勇一再认为,“收钱办事,办事收钱”,这个贪腐标签并不适合自己。检方指控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也并不恰当。

  卢勇认为自己在侦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证据事实,同时,很多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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