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疑难案件 >

故意在天桥上扔石头并砸死人的行为定性

时间:2014-08-14 09:4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案情】

  贾某带着一块石头上了过街的天桥,看着天桥下面来来往往的行人,于是拿起那块石头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谁自己都高兴,结果真的砸死了一位行人。对于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贾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贾某在天桥上,天桥下面是来来往往不特定的行人,贾某将石块扔向不特定的人群,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贾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贾某虽然杀的是不特定的人,但是杀的只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攻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不能向多数人扩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的贾某对于杀死天桥下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杀害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一块石头它不可能砸死一个人后再继续砸死其他人,所以贾某的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故贾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贾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要能砸死行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仅仅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受其杀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将危险结果对外扩展的可能性。

  综上,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推荐内容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