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摔死女友2岁儿子的被告人陆镇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陆镇宁与毛某于2013年相识,后因个人情感原因引发纠纷,并多次与毛某发生争吵。2013年9月20日17时许,陆镇宁去到毛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的住处。因未找到毛某,陆镇宁进入陈某(毛某2岁儿子)睡觉的卧室阳台与毛某通话,二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口角。陆镇宁心生怨恨,将卧室内熟睡的陈某从阳台抛下楼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系因为高坠导致颅脑损伤及脾脏、肝脏破裂而死亡。案发当日20时许,陆镇宁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镇宁与毛某发生争执后,将正在家中睡觉的毛某2岁的儿子陈某从六楼抛下致死,其作案的手段极为残忍。被害人陈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且对于陆镇宁与毛某发生的情感纠葛无任何关系,虽然本案是因情感原因引发纠纷而起,但陆镇宁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己的个人情感问题,与毛某发生争执后迁怒于无辜幼儿,主观上具有明显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陆镇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陆镇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被告人陆镇宁与他人争执后将无辜幼儿从高处抛下致其当场死亡,对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其作案手段残忍,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被告人陆镇宁在本案中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