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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时间:2014-10-10 10:0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卖方在转让车辆前办理了交强险退保手续,买方购得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公司产生保险赔偿纠纷,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3743元。

  2011年2月,白某将自己的小汽车转卖给丛某。在将汽车转卖前一天,白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的交强险退保手续。同年4月,丛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孙某受伤,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丛某在支付赔偿款后,凭购车时白某交付的保单复印件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3743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所涉交强险的保单已被车主退保,故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请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退一步讲,即使投保人确实办理了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退保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丛某保险理赔款43743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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