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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收监工作

时间:2016-06-02 12:2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当前,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正稳步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事业与工作也在不断得到提升与发展。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应当高效履行职能,更应当不遗余力地彰显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文明,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要使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当前形势,人民法院应当将各项工作向着更高层次推进。

  刑事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职能发挥与形象树立。而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除案件审理本身外,被告人收监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部分,法院系统的收监人数也一直在不断提升,但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措施仍然存在改进和提升的空间,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绝对安全,杜绝意外情况发生,同时科学合理地安排收监工作相关事项,改进和规范收监工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有部分被告人在案件侦查或起诉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未被关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需要,依法依规决定采取逮捕措施,即将被告人收押至看守所。这是一项普通的工作程序和措施,但以笔者在法院系统的实际工作经验来看,这项工作未必如外表看起来那么简单,其中包含了诸如工作安全、工作规范、工作安排等多方面因素,规范和做好收监工作带来的效能与影响绝不可低估,其潜在价值很大,笔者以自身的实际工作经历与理解浅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与观点,希望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

  当前法院系统刑事案件被告人收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职能不明确,分工不清晰。

  按照法律规定,收监工作实际上属于逮捕,属于公安机关职能,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而现实中却存在由法院司法警察执行的情况,例如在最高院召开的警务安全工作会议上就曾通报过一起司法警察执行收监工作,在带被告人体检时遭遇被告人亲属抢夺被告人的情况,虽然该起事件最后被成功化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却间接表明了在收监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而笔者所在的法院也曾发生过案件承办法官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收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表示工作繁忙,希望由法院司法警察负责进行收监工作,而法官出于法律规定及工作实际考虑拒绝了公安机关的要求,最后仍然由公安机关进行收监。在司法工作中,各司其职和分工明确是非常重要的,各个司法机关都有着自身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超越或滥用权限,因此首先应当明确收监工作必须也仅能由公安机关执行,确保收监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工作安全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实际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被采取非关押措施的被告人,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犯罪人员,因此,法院在对待此类人员时往往不会像对待在押被告人那样严格。虽然从现实角度衡量,此类人员的危险性确实较低,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性也很低,但我们必须明白一百减一等于零的道理,意外情况只要发生一次,造成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其一,从决定对被告人执行逮捕开始,被告人就已经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在被移交给公安机关之前,将由法院暂时看押,此时被告人的身份已经等同于在押人员,如果此时被告人发生自杀,自残,脱逃等事件,仍然属于安全责任事故,法院仍然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被告人在被执行逮捕之前,仍然享有有限的人身自由,而一旦收监就将处于关押状态,此时很容易出现思想波动,情绪过激的情况,发生意外的概率仍然存在,因此法院干警绝不可低估收监过程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决定执行收监后应当立即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暂扣其随身物品,为被告人佩戴戒具并严密监控被告人直至被交给公安机关,在收监过程中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如果发生被告人拒不到案或被告人及其亲属暴力抗法等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工作安全。

  三、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亟需提升。

  客观来说,在收监被告人时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不表示没有此类情况,在收监过程中,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都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作出过激言行,甚至是暴力抗法。而细致的分析此类现象,其实存在诸多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制宣传力度不足,部分被告人及其亲属法律意识与知识缺失,例如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案件,很多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谅解,或者已经退赃或缴纳罚款,认为不必再承担法律责任,而实际上上述情节只是法院在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不理解情绪很容易转化为过激行为。例如笔者所在法院有一名被告人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家庭借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而当承办法官决定对其进行收监时被告人及其妻子二人极其抵触,被告人本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其妻子反复向法官陈诉其家庭负债累累进行了赔偿,自己给付被害方的赔偿金比法定标准还高就是希望获得从轻处理,现家庭条件困难,希望不要进行收监,被告人妻子在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情绪非常激动并在法庭外的走廊内哭闹,导致其他庭审无法进行,案件承办法官与另一名刑庭法官及司法警察队长共三人反复对其进行劝说疏导才最终将其劝离。其二是对被告人的告知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笔者所在法院法官有时在通知被告人前来法院报到准备收监时,出于担心被告人得知将要被收监会拒不到案或发生意外情况,没有明确告知被告人将要被收监,甚至是以其他理由通知被告人来到法院,而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得知实情后很容易对法院工作人员产生看法,甚至认为自身遭到欺骗,引发情绪,引起事端。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存在此类问题,但当前司法工作强调公开透明,应当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其三是被告人亲属在得知被告人将被执行逮捕时,存在阻挠,干预逮捕工作的风险性,笔者所在法院就发生过此类情况,最后不得不通知公安机关前来平息事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应当以保障机关工作安全的高度来对待收监工作,坚持堵与疏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堵塞安全隐患,疏导相关人员情绪。对于收监工作做到全过程高度警惕,严密防范,按照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应对收监工作中的意外情况,在收监工作中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加大法制宣传与沟通疏导的力度,向其讲明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相应的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情绪进行沟通,劝说,疏导,一方面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另一方面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彰显司法文明,最大限度的保障收监工作的安全与高效。

  四、收监工作科学合理规划有待进步。

  对于工作进行安排与规划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事务,但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在不断取得进步和突破的当下,工作进步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能让任何一项工作拖住进步的后腿。在收监工作中,同样也是如此,不能以简单粗放的方式对待收监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确保工作高效合理的安排。一是时间安排,应当对执行收监的时间进行科学规划,与审判日错开,避免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压力过大,同时也避免安全问题出现:例如,如审判日时决定进行收监,司法警察本身就需要对当日在押的被告人进行提押,看管,值庭工作,而收监被告人同样需要司法警察进行看守与监控,将加大司法警察的看管压力,更不容忽视的是,如刑事审判结束而负责执行逮捕的公安人员仍未能到达法院,司法警察势必需要留下部分警力进行看守而将庭审结束的在押被告人先行还押,这无疑将削弱押解司法警察的警力,带来安全隐患,另外,法院系统的羁押场所毕竟只是暂押场所,无法也不能长时间留置和关押被告人,被告人滞留于法院的时间越长,安全风险也将越大,因此应当将收监被告人的时间与审判日错开,确保司法警察以充足的警力保障收监工作,其次是因为公安基层单位众多,被告人案件侦办的公安人员抵达法院执行逮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尽可能提前告知相关公安人员保证公安人员尽快抵达法院,尽量缩短被告人在法院的留置时间。二是执法记录与存档。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同时做到有据可查,人民法院应当对收监工作专门建档建表,统计当年收监人数,对于收监的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从其抵达法院时开始进行录音录像,由法官及司法警察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摄像器材,对被告人进行逮捕通知,权利义务告知,签收法律文书,进行人身检查,暂扣随身物品等一系列程序,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杜绝收监工作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或情况。录音录像应当持续到被告人被移交给公安机关为止并刻录存档备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三是密切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协调,在公安机关抵达法院对被告人执行逮捕时,将被告人的人身检查情况告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的随身物品交由公安人员查验并移交,如收监工作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告知公安人员,司法警察与承办法官可以就收监工作与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协调,交流。相互查摆不足,互提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相应的工作调整与部署,确保在收监工作中与公安机关无缝对接。

  五、收监工作中坚持人性化执法方针需要强化。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任何司法活动都是为了确保收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收监工作中也同样如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收监工作中体现出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展现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水平的显著提升。对于收监的被告人,应当严密监管以确保工作安全,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应当坚持人性化执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以收监工作为契机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理解和配合法院的收监工作,起到正面的,积极的的社会效果,例如对于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可以允许其使用手机与家属亲友联系,交待个人事务,可以询问其有无特殊情况或其他要求,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确实不宜执行逮捕的及时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执行逮捕,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提出的要求,如属于合理合法的,尽可能予以满足,在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除讲明法律法规外,还可以进行一定的思想教育与劝说沟通,促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反思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教育劝说教育感化被告人及其亲属,促使其配合法院工作,同时有效的降低再犯罪率。以真心真情感化被告人及其亲属,促使他们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机关,尊重司法人员工作。展现人民法院优良作风及法院干警的良好形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语

  刑事案件被告人收监工作只是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但也足以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用“以小见大”四个字来形容并不为过。从浅层次来说,规范收监工作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工作安全,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但从深层次来说,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工作进步,展示法院形象,彰显司法文明,体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重视收监工作,规范收监工作,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为共和国的法治化进程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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