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最亲密的男女朋友,却在分手后因爱生恨放火烧车,终因故意损坏财物获刑。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损害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女子潘某系83年出生,曾因卖淫被阜宁县公安局罚款五千元。2013年和钱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因钱某提出分手因爱生恨,寻思报复。2014年2月某晚,潘某至钱某所住的建湖县某小区北区,在小区内找到钱某的轿车后,潘某将轿车玻璃、车灯、反光镜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轿车被砸坏的部位价值人民币2072元。2014年3月某日,潘某在建湖县某KTV旁的一家便利店内,购买了一瓶大瓶装的雪碧,并将雪碧倒空,又乘出租车至建湖县建巷桥某一加油站内,在雪碧瓶子里加满汽油后至钱某所住某小区。在小区内,潘某将汽油通过钱某的轿车窗户浇入轿车里面,并用火点燃将被害人钱某的轿车烧毁,车内一部唯科V818手机同时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轿车和手机价值人民币14257元。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