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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问题的分析

时间:2014-07-17 10:0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从2012年10月至今,湖南省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379件,其中调解案件134件,调解率35.36%,远低于全市法院平均水平。究其原因,交通事故案调解难的原因在于:

  一是保险公司不参与案件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程序基本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基于人员不足等种种考虑,基本不参与调解委员会或者法院所组织的诉前调解程序,不仅增加案件的数量,还增加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调解权限。保险公司代理人仅仅有出庭应诉的权利,如果进行调解,代理人无权限决定,需要将调解方案报市公司、省公司、甚至是总公司批准,只要有一关不过,整个调解过程就会“流产”,长时间拖延让受害人不愿意进行调解。

  三是受害人的心理预期值过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补偿性原则,也就是说该赔偿额系补偿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所考虑的是除自己已经支付部分的“进账”问题,导致其心理预期值过高,造成调解困难。

  四是侵权人的保险依赖心理严重。因为保险的普遍化,侵权人盲目相信所谓的购买了全保,受害人的所有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此对于调解工作不支持,甚至根本不参与,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五是社会力量的不当介入。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专门有一种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了难”人士,参与到交通事故的前期调解工作中,采用恐吓、威胁、胡搅蛮缠等方式意图牟利,这些人员的介入,激化了交通事故双方之间的矛盾,也给法院的调解工作无形中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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