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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判赔1元

时间:2014-10-30 10: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原、被告双方本来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双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与原告合作开发项目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协议签字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但是此后,被告认为协议不公,要求将退伙协议作废。原告表示,只要归还转让款,协议即可作废。但被告皆以没钱搪塞,且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在泾县市民论坛发表《被某某诈骗真相》的帖文,并附其在县城挂牌游街的图片。该帖文中数处使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辞。被告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论及游街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胸前悬挂侮辱性字牌在县城主要商业区站街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形成错误认识,诋毁了原告的人格,造成原告社会评价贬低,名誉受损,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县城主要商业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社会影响差,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还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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