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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使用“老赖”称谓不构成名誉侵权

时间:2014-11-24 11:0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被执行人李某因欠债不还,被当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称为“老赖”,此后李某一纸诉状将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费各5万元。

  11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的报道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9日,在羌女士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中,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4天。李某在该院拘留决定书上书写“此拘留决定是按法办理,本人无异议”,并签名。在被拘留的当日,李某的家属将该案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

  2004年2月12日,《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社系其开办单位)刊登《有钱不还债 法院拘“老赖”——被拘后其家属还得还所欠5万元》一文,报道了该案的审理、执行以及李某被拘留的过程。

  今年6月20日,李某将《南通日报》社告上崇川区法院,认为《江海晚报》在报道中称呼其为“老赖”,侵犯其人格尊严,要求《江海晚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费各5万元。

  法庭上,《南通日报》社辩称,《江海晚报》刊登报道的信息来源于法院,所有事实均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不存在捏造情节的行为,不存在损害李某名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江海晚报》刊登的报道客观地反映了涉及原告案件的审理、执行及被拘留过程,李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原告主张报社报道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指采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造成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指民商事领域中的债务人,其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拒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在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故“老赖”的称谓含有对其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这种称谓的字面含义仍局限于对其行为的描述,没有侮辱人格尊严。新闻媒体负有揭露不良现象,弘扬正气的社会监督责任,其在报道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称呼为“老赖”,其本意是通过报道谴责这类被执行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的权威,其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季建波介绍说,该案中,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在被拘留当日,其家属将剩余的5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江海晚报》报道这一案件时,如实陈述了整个案件的过程,没有捏造事实的不实内容,故对李某的称呼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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