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机前排队等候办理业务,发现他人忘记取回信用卡后顿生贪念,趁机取走他人卡上现金1.12万元。2015年1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何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2月的一天,何某在巩义市建设路一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排队等候办理业务时,排在其前面的贺先生因一时大意而忘记拿回取款机中的信用卡,何某发现后顿生贪念,考虑到其后方无人,他便没有告诉并未走远的贺先生,而是趁机将贺先生卡中的余额1.12万元全部取出。何某以为自己不动声色,其行为便不会被人发现,殊不知,自动取款机前的监控早已拍下他的一举一动,银行亦可依据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地点查明其身份。案发后,赃款已追还被害人贺先生。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