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顾问 >

入会即免费游香港?小心碰上传销

时间:2015-02-04 10:4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

  地点: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7号法庭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情:被告人杨杏华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立了“世界和谐基金会”网站,并声称交钱入会即可免费旅游。2013年1月18日,杨杏华从广西桂平市到横县发展被告人胡海燕等加入“世界和谐基金会”。至被查处时止,杨杏华、胡海燕、农秀云共同经营管理的“世界和谐基金会”横县报单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超过了120人,层级达到了5层级以上,收取会员交纳的费用100多万元。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杏华从广西桂平市到横县发展被告人胡海燕和周某、钟某加入“世界和谐基金会”。后4人在横州镇教育路周某经营的“天家政”内设立“世界和谐基金会”横县报单中心,发展新会员。

  同月27日,被告人农秀云经其他老会员推荐加入“世界和谐基金会”。至1月31日共发展会员农秀云等18名会员加入。

  同年2月1日,被告人杨杏华、胡海燕将“世界和谐基金会”报单中心搬到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北二巷49号即被告人农秀云的住宅楼处后,周某、钟某便退出了报单中心的管理。同日,杨杏华和胡海燕同意农秀云加入报单中心一起经营管理,继续发展新会员加入传销活动。

  同年4月18日,报单中心又从农秀云的住宅楼搬到横州镇城北一街某居民楼的三楼处,并挂牌成立了“横县世界和谐服务中心”。

  同年5月8日,农秀云退出报单中心的管理。6月4日,“横县世界和谐服务中心”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于次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横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杏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胡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农秀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杏华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2015年1月20日上午,南宁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3名被告人未请辩护人为其辩护。

  因被告人杨杏华关押在横县看守所,南宁中院通过高清视频设备连线横县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对其进行讯问。

  诱饵:成为会员即可去香港旅游

  庭审中,公诉人与3名被告人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辩论。

  杨杏华在庭审中辩解:“我是在做旅游,不应该当作犯罪处理。”

  胡海燕也表示:“我也是为了去旅游才参加‘世界和谐基金会’的。”

  “你们基金会已经有多少人去旅游了?”庭审中,审判长向在“世界和谐基金会”负责会员注册、收取会员费用及分红等工作的胡海燕提问道。

  胡海燕回答:“目前已有9人到香港旅游了,另外还有20多人已经办好了旅游的证件。”

  “哪些人可以去?”

  “去旅游的这些人均为会员或会员的亲友,只要交2000元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去,还可以带一家人去。”

  “是否要重新交旅游的费用?”

  “不用,只需要交导游费。60岁以上的人员交300多元,0至50岁的交200多元。”

  审判长又问:“为什么只有9个人去?”

  胡海燕:“其他人都办好证了,安排他们去,他们都说太忙了。”

  托词:如何盈利属于商业秘密

  花2000元入会即可免费旅游,而且可以带任意数量的亲友同行,这明摆着就是门亏本“生意”。那“世界和谐基金会”是何以生存甚至获得利益的呢?

  对此,杨杏华表示,其于2012年在香港注册了一家专门从事旅游发展的公司。除他的公司在支撑该基金会外,还有其他运转方式,但“这属商业秘密,不便透露”。

  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说只要交2000元就可以去香港旅游,如果所有的人交2000元就可以去的话,根本不可能获利,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有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投资了,发展了相关会员之后才能得到一定的分红。

  关键:拉“人头”才获报酬

  杨杏华作最后陈述时说道:“我们主观上没有想要违法,只是希望召集更多的内地公民到香港旅游,如果触犯法律,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胡海燕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能早点到监狱服刑,早日回归社会。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相关证据显示,所谓的“投资旅游”的行为,实际上的计酬方式有五种,这五种都是以老会员发展新会员从而获得了相关奖项,这实际上就是传销活动,杨杏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杨杏华、胡海燕、农秀云三人多次供述自己组织管理“世界和谐基金会”,是组织者、管理者。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进行宣判。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推荐内容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